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5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正,其中:
1、現金卡部分參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貳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易貸金部分參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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