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316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