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劉炳榮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銀銅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家鑫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昀儒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信志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