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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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4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蔡聰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前開二裁定因不符定刑要件而接續執行,合計須執行有期徒刑29年2月,然附表二編號4、5二罪之犯罪日期均早於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是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如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下限為5年,而附表二剩餘數罪之定刑上限為11年5月,下限為3年6月,相較於附表一之定刑上限為30年,下限為5年,而附表二之定刑上限為15年11月,下限為3年10月,顯然將附表二編號4、5之罪拆出來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與B裁定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致受刑人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受刑人因此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就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就附表二剩餘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遭新北地檢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新北檢 貞卯 113執聲他4113字第1139121900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㈡、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予以執行,並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聲請,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二編號4、5之罪既然本來就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且如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定刑上限是30年,下限是5年,而附表二剩餘數罪另為一定刑組合,定刑上限為11年5月,下限為3年6月,相較於目前的定刑組合,附表一定刑上限為30年,下限為5年,而附表二定刑上限為15年11月,下限為3年10月,顯然將附表二編號4、5之罪拆出來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再綜觀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犯罪時間尚屬密接,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勢將大幅降低受刑人之刑期,反觀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B裁定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刑後接續執行合計刑期長達29年2月,幾與有期徒刑上限30年相等,有悖離恤刑目的之虞,且重新組合既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亦不會造成對受刑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綜上所陳,請求將新北檢貞卯113執聲他4113字第1139121900號函及原裁定,另做妥適處置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A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確定,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更字第1539號案件執行;另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B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並分別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190號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90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助字第10號案件接續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42至43、48至49、56頁)。而受刑人向新北地檢署請求就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就附表二剩餘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經新北地檢署於113年10月4日以新北檢貞卯113執聲他4113字第1139121900號函覆「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情,有該函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5至17頁)。
㈡、受刑人執前詞提起抗告,然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之罪合計宣告之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8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而附表二所示各罪合計宣告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3月,經B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故附表二編號4、5之罪刑實際上已兩次因定應執行刑而受有相當程度之扣減。倘依抗告意旨之主張將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則其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23年6月(即A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加計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刑有期徒刑3年10月、8月),而附表二編號1至3、6至10所示之罪如重新定應執行刑,其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11年3月。是依受刑人主張重新改組定應執行之刑期總和上限為有期徒刑34年9月(即上述有期徒刑23年6月與上述有期徒刑11年3月之總和),超過A、B裁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29年2月甚多。準此,受刑人請求就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就附表二剩餘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不一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實難認A、B裁定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有何客觀上過度不利評價致對受刑人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事。
㈢、綜上所述,上開二裁定既已確定,各該裁定所含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復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法院自應受上揭確定之應執行刑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是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予以執行,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聲請,尚無違法或不當,原裁定據此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亦無違誤。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本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即A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99年11月中旬某日
99年12月某日
100年1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790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53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857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判決日期
100年8月31日
100年11月3日
100年1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21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8日
100年11月29日
100年11月29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631號(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底某日
99年12月1日
99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53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55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3日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29日
100年12月26日
100年12月26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631號(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1日前約一星期內之某日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約一星期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791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27日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9日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631號(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3年)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8號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間某日
100年4月間某日
100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間某日
100年5月間某日交易間後,另於同年月間某日時
100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102年5月7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編 號
1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間某日起至100年5月6日查獲時止期間內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02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5月7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77號
附表二: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即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危害他人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
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0日至101年4月11日間某時
101年4月14日凌晨1、2時許
101年4月5日凌晨零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01年8月31日
101年8月31日
102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9月27日
101年9月27日
102年12月10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3號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3號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3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間某日下午2至3時許
100年9、10月間之某日某時許
101年2、3月間之某日某時許至101年4月14日凌晨4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4214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42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2號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2號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2號
編號4至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7、8日之某時許至101年4月14日凌晨4時50分許
100年9月或10月間某日至100年12月7日零時40分許
100年12月6日2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4214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7日
103年2月12日
103年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2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73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735號
編號4至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編 號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6日2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3月10日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7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