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瓊文 被告 林瑞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瓊文對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3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5號),被告林瑞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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