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許慧芬 即高聯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新銀行五甲│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50,000元│100年10月21日│495404││││分行黃○○│行五甲分行│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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