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0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信用卡部分新
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信用貸款部分新台幣捌萬參
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現金卡部分新台幣壹拾萬零
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