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福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求項目之計算式、③其他
  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④準
  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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