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129號原告 胡芳 住○○市○○區○○路00巷00號10樓2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M2106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狀原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0樓2」,門牌號碼應補正記載完足。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