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 原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章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
林俊旭 呂玉龍 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趙彥雯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孔繁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於104年3月
9日前具狀提出施工規範第01300章、第02160章、第02168章、第03200章、第09310章之全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