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四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免除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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