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