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弘毅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115號、104年度偵字第5064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弘毅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