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00元(即以兩造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上兩造約定之買賣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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