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壢交附字第1、2號原告乙○○
彭靜梅 被告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東巷16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壢交簡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裁判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