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0三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2年7月21日以9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5年,於92年8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2年10月10日、92年12月8日更犯竊盜案件,經鈞院於93年
2月27日以93年度桃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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