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