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鴦被告陳瑞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鴦因被告陳瑞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98年刑保工字第268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
9月10日出具現金5萬元保證後,經本院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該案確定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99年度執字第12322號),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嗣再經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4紙、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影本1紙、通知書影本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紙、囑託拘提回函影本1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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