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捌柒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6年度毒偵字第5526號)確定,扣案之毒品1包(含袋毛重0.5公克,驗餘毛重0.4870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10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6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以96年毒偵字第552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毛重0.487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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