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㈠附表編號1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554號、97年度毒偵字第566號」(聲請書僅記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554號);㈡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應補充為「毒品有期徒刑4月、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僅敘明毒品徒刑4月、偽造文書徒刑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