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4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被告下手行竊被害人車內香煙,但僅竊得空盒,即為被害人
發現而未遂。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又查被告
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
95年3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7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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