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362號債權人中華民國農會(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債務人優格屋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周謝靜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優格屋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優格屋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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