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曾鳳喜 被告 羅吳春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苗簡字第236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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