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力源選任辯護人李國源律師被告柳嘉豪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 律師被告 童浚豪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力源、柳嘉豪、童浚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力源、柳嘉豪、童浚豪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被告鄭力源、柳嘉豪、童浚豪坦承部份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證物等資料為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2年7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