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56號
原   告  王欽英
被   告  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按錯帳號,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誤匯
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被告台灣銀行帳戶,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被告住所地在「新北
市○○區○○街○○○巷○○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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