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5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481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務人 范紀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不明,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范紀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南投縣,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