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吳振東
訴訟代理人  李泗學
被   告  吳美霞
       吳依馨 之遺產管理人(待法院選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吳依馨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法第16
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依馨業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且被告吳振東、吳美霞於本院109年2月11
日言詞辯應論時,亦陳稱尚未選任被告吳依馨之遺產管理人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月8日北院忠家元109年
度司繼字第35號函影本、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6、12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於法院為被告
吳依馨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該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當
然停止。
三、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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