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債權人 王麗卿 即南榮商號債務人 廖林 不法定代理人 廖德謙
一、債務人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德賢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債權人對廖德賢之繼承人為全額無限定之請求即有未合,超過前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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