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玉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