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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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星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佑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規定參照)本件聲請人另主張債務人莊佑輔為公司董事,未善盡職務履行,復於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怠於聲請破產,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等語。查債務人公司未能履行本件運費給付債務,是否即合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要件,未據於聲請時併為釋明,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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