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投簡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恆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瑞恆犯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草屯鎮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7日草地一字第1090004171號函檢○○○鎮○○段655-7、655-66、655-67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李瑞恆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犯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4、5所示之毀損行為,乃於相同地點、密接之時間,基於同一毀損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以一毀損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 李添誠 、 李敦仁 、 李富進 等3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3毀損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毀損罪論處(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想像競合犯,應予補充)。又被告所犯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毀損犯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其與告訴人李添誠、李敦仁、李富
進等3人間關於土地之糾紛,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方式,多次恣意損壞他人之物,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未尊重他人之所有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定應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扣案之鐵樂士噴漆罐2個,為被告購買,均屬於被告所有,
分別供其為附件附表編號1、4、5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分別參見警卷第4至5頁;偵卷第5至6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快乾膠1個、板手1支、老虎鉗1支,雖分別供其
為附件附表各編號犯行所用之物,然均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且查卷內尚無證據足認屬被告所有,或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之鎖頭3個、鑰匙3把、鎖鏈1條,均非被告所
有,而均屬告訴人等所有之物,且上開鎖鏈1條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6頁),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論罪科刑及沒收│├──┼───────────┼────────────┤│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李瑞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樂士噴漆罐貳個││││,沒收之。│├──┼───────────┼────────────┤│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李瑞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李瑞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李瑞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樂士噴漆罐貳個││││,沒收之。│├──┼───────────┼────────────┤│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李瑞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樂士噴漆罐貳個││││,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