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陳麗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被繼承人 陳朝坤 之除戶
3、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4、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5、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6、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