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孝霖選任辯護人邱煒棠律師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孝霖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孝霖為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 李冠霖 即 郭冠霖 則前為時代力量前任黨主席 陳椒華 助理,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1日10時8分許,以不詳方式連接網路至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並以暱稱「孝霖」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臉書社團聊天室內,對告訴人辱稱:「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癡共識」等語(下稱系爭PO文),使所有成員得在自身所在地觀覽該等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的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的認定。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被告於警偵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臉書對話截圖資料,告訴人刑事陳報狀暨所附臉書貼文截圖,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對話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意旨:㈠被告答辯部分:
訊據被告坦承為時代力量黨員,其於111年12月1日10時8分許,以手機連接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孝霖」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發表系爭PO文:「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意及犯行,辯稱:當時是選舉後,時代力量選的非常不好,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成員在討論敗選的原因,告訴人PO文問我是否要出來選黨代表,我才PO文發言:「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表示我不想選黨代表。我的貼文「白痴」2個字,是指反對 邱顯智 、 王婉諭 的另一派人,並不是指告訴人個人等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⒈被告PO文發言:「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
等語之時空背景係在111年選舉,時代力量政黨選舉慘敗,該臉書社團聊天室成員檢討慘敗原因、募款、黨內派系等問題及發表感言,被告上開PO文在回應告訴人留言挑釁詢問被告:「@施孝霖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被告針對是否要出來「選黨代表」一事,始回應「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等語,主觀係指被告個人不願出來選黨代表,因為不想跟有些政治白癡之多數人共事。所指者為黨代表選舉之競選團隊、選舉操盤手、網軍、基層黨員等特定多數人,並非針對告訴人一人,足證被告主觀上並非基於對告訴人公然侮辱犯意為之。
⒉被告發表此語時,該聊天室成員在對時代力量政黨選舉慘敗
檢討原因、募款事宜、黨內派系等問題,發表感言,被告個人不願出來選黨代表,因為不想跟有些政治白癡之多數人共事。係就政治選舉可受公評一事,發表個人不願意出來選黨代表原由之主觀評論,該言論並非對於他人之攻訐、謾罵,亦不在貶損他人社會人格及地位為目的,核其言論本質,非係「無端謾罵」,核屬「意見表達」範疇,受言論自由所保障,不應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⒊告訴人僅提出3張截圖提告,斷章取義,刻意隱瞞其挑釁詢問
被告「@施孝霖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會經驗如何」的對話,心態可議。被告上開言論主觀上係針對「可得特定之多收人」,非告訴人一人。本件依時空背景、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言論是否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被告系爭PO文核屬意見表達,並非無端謾罵告訴人,顯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自不得割裂被告部分言論,以受評論之人因而感受難堪或不快,而逕認為構成公然侮辱罪。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五、不爭執事項:查被告為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前為時代力量政黨前黨主席陳椒華助理。被告於其於111年12月1日10時8分許,以手機連接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孝霖」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發表系爭PO文:「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等語,此有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可憑,且有「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臉書社團聊天室對話紀錄截圖8張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自承,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六、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系爭PO文,使所有成員得在自身所在地觀覽該等內容,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構成公然侮辱犯意及犯行等語,惟按:
㈠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
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509號解釋意旨參見)。而妨害名譽罪章中之犯罪,不論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係國家以刑罰公權力,對於人民之「言論」所為之處罰,更應在上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現自由之意旨下,為合乎比例原則的合憲限縮解釋。一般以為,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之言論,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與同法第310條所稱「誹謗」言論,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尚有不同。事實陳述固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人事物之「評論」,則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尚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要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確屬不易。而「意見發表」既然為行為人主觀之價值判斷,自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允宜於最大限度予以容許。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行為人為此言論時之心態,就行為人言論內容的脈絡、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視行為人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縱無具體事實僅係抽象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是對政府之施政措施,或對民意代表、公務人員的職務相關行為,縱使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受憲法及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雖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二者之保護產生衝突時(所謂基本權之衝突),基於比例原則及利益衡量,個人之名譽,在相當情形下,必須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讓步,尤其是身為「公眾人物」,既掌握較多之社會資源,比較能有資源、機會為自己的名譽有所澄清,尤以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代表或類此職位之人,自須忍受較為嚴苛之監督,此係身為掌有國家、社會資源的公眾人物,所應該付出之代價及建立的基本認識。毋寧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即令使用不雅之言詞、文字,也是行為人個人的品位水準高低的問題,憲法保障每位人民,都有說出自己真實感受(即使粗俗)的權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系爭PO文前後,以及與聊天室內其他成員有如下之對話:
⒈時代力量非官方討論區:
⑴2022年11月30日「TingLim」PO文:「在下斗膽只問一句,陳
椒華好在哪?有專業嗎?有錢嗎?有人嗎?請賜教。」PO後有多人在下方留言。⑵告訴人在「TingLim」上開⑴貼文下留言:「我隨便算一下,0
000-0000的募款餐會, 陳淑華 委員就募了幾百萬,而且一次都可以call到20桌自救會、環團,自己自掏腰包的也不在少數,講錢???」。
⑶被告截圖告訴人上開⑵後PO文:「看到這麼傲慢的態度一定要
特別公審。今年 時力 選成這樣,對得起那些捐款者?椒華跟時力的credit在這次選舉過後還剩多少,各位可以思考看看。講錢,那也不是你募的,到底在嘴什麼,時力敗成這樣,連一點尊重捐款者的態度都沒有。還有一件事,敗選第一時間沒有對支持者致歉的,我是認為下次最好不要提名,也不見得有下次就是了。」⑷告訴人截圖被告上開⑶後,於2022年12月1日上午9時22分PO文
回覆被告:「要截圖大家都會喔,原原文明明是回覆TingLim施孝霖自己要點名我就不要怪我不客氣。反正這個社團有人質疑陳椒華委員的募款能力,那請邱顯智跟王婉諭委員一起公開自己募了多少錢?請問台灣行動時代協會有沒有支出用於政治用途?……我知道做人要留一線,選舉期間王婉諭委員也有來幫忙車掃,所以我到現在都還沒有口出惡言,但是有人主動引戰,還指責我沒有做好候選人的本份我就只能不好意思了。我不欠你施孝霖什麼啦,躲在鍵盤後面引戰很厲害,要不要出來公開辯論?你這麼厲害,下次選舉趕快出來登記當市議員候選人,不要只會躲在鍵盤後面,黨員代表選舉也歡迎登記,把履歷攤出來讓大家看看如何?」⑸被告並未回覆告訴人上開⑷之貼文。以上事實有「TingLim」
臉書貼文及時代力量非官方討論區上開貼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5頁、第169頁、第171頁、第173頁)。
⒉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
⑴2022年12月1日上午9時39分起陸續有聊天室成員PO文發言如
下:(摘錄)①易增:「我以為行動時力是因為募款能力比黨中央多,所以才這麼邱,沒想到主席貢獻這麼大」。
② 景弘 ;「應該說就是因為募款能力」。
③易增:「那這樣...真的沒話講了」。④景弘:「加上他們佔據多數,所以才會讓他們接。問題一直
是,要募款,要接都不是問題,但是整個黨機器在這個狀態」。
⑤易增:「決策責任款也是吧,是不是好像有還沒繳清的就辭了」。
⑥景弘:「我覺得完全沒有證據的事情,拿出來指責是很無聊
的,你看到現在沒有人拿出任何證據,你已經相信有這件事情的存在了」。「而且我自己都能募款200萬了,這真的不是什麼事情,我覺得吵這個,純粹是那些真的沒看過錢的人在吵的,作為一個一年要處理幾千萬的預算,在吵一個上限頂多幾十萬的責任額,全部加總也就幾百萬的責任額,嗯嗯嗯,我是覺得很無聊啦」。
⑦被告:「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
⑧景弘:「不過我覺得孝霖你也有錯」。
⑨被告:「 邱王 沒有?XD,沒,我看他們講好幾年,有夠混帳,他們就是過於不尊重財務」。
⑩景弘:「情緒還是收一點,起碼要生氣也把話講完再生氣,不然看不懂你要講什麼了」。
⑪被告:「其實也滿難講清楚的,他們社會經驗有限」。
⑫ 家維 :「幾個請求。⒈請大家還是就事論事,請有證據的事。
⒉對敗選候選人的尊重(除非候選人太過分)。⒊集中討論總辭與改選問題」。
⑬家維:「錢的問題是從2016年就種下的惡果」。「小黨的經
營不比大黨,我們是小黨,是新創公司,用大黨開地方黨部旳思維本來就不對」。
⑭被告:「那是一種昌派製造的錯覺來掩飾自幾的錯誤」。
⑮家維(回覆被告上開⑭貼文):「我先承認我有立場,但討論
的時候不會用昌派、行動辦來定義,因為還有很多人根本不屬於這兩邊」。
⑯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
⑰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我有發文回你了,你要不要來回一下?」。
⑱被告:「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
⑲告訴人:「我們可以來個截圖接龍」。⑳景弘:「孝霖你在這樣講話,我要停權你了喔」。「這有人身攻擊了」。「人跟人還是要有基本的尊重」。
㉑被告(回覆景弘「人跟人還是要有基本的尊重」):「他們
沒有」。㉒景弘(回覆被告「他們沒有」):「我不覺得」。㉓景弘(標示告訴人):「@李冠霖黨員有些人情緒比較激動
跟比較不在乎別人感受,我理解大家情緒都佷重,罵罵OK啦」。
㉔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不要忘記時代力量是一個
政黨,是一群人的集合體,你罵白痴不會單純罵到一個人。還是你只是罵我一個,也可以講清楚,這麼多人回TingLim那篇文,故意把我的留言截圖出來就是在引戰」。
㉕景弘:「但希望孝霖你自己留意你的行為的針對性」。
⑵以上事實有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之貼文在卷可考(本院卷第49至60頁)。
㈢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系爭PO文前後,以及與聊天室內其
他成員間之對話,其發生時間在111年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過後,被告係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則為時代力量黨員、時代力量黨主席陳椒華立委之助理、時代力量黨代表、臺南市第八選區(北區、中西區)議員候選人(敗選),因時代力量黨員及其支持者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於此次九合一選舉結果不佳,而於臉書上各自發表檢討、質疑及評論等各種意見,告訴人於網友「TingLim」發文質疑當時的時代力量政黨主席陳椒華立委是否做的好?是否有專業?是否有錢?等貼文下,PO留言支持陳椒華在募款(錢)上對時代力量確有貢獻等意見,被告因不贊同告訴人的觀點及意見,針對告訴人的PO文,截圖後PO文主張,告訴人態度傲慢應予公審,並發表不同意見及評論,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此次選舉結果屬於慘敗,而陳椒華主席(立委)所募款得到的錢出於捐款者的錢,告訴人以陳椒華為該政黨所募款金額不少,可認為對時代力量政黨有貢獻之意見,被告表示不贊同,被告並主張「敗選第一時間沒有對支持者致歉的,下次最好不要提名,也不見得有下次就是了。」等語。告訴人因不滿遭被告點名公審,且被告點名公審告訴人並提出:下次最好不要再提名敗選而未第一時間對支持者致歉的候選人之意見,因而PO文回覆被告稱:是社團有人質疑陳椒華委員的募款能力,始貼文發表意見,被告不應截圖告訴人的貼文並主張公審告訴人,告訴人因而要求被告稱:「你這麼厲害,下次選舉趕快出來登記當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選舉也歡迎登記,把履歷攤出來讓大家看看如何?」等語,嗣因被告並再未回覆告訴人,而另在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內與成員進行聊天。因有成員表示陳椒華主席在募款能力上對時代力量貢獻大,但亦有成員發表不同的意見,被告在該聊天室內發表意見認為「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因被告未予立即回覆,告訴人再次貼文標示被告:「@施孝霖我有發文回你了,你要不要來回一下?」被告始回覆告訴人:「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等語。
㈣另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證稱:被告在社團前面有先嗆過我
,之前我就是跟他因為「TingLim」的貼文裡面,有提到募款能力這件事的爭執,所以我認為他在聊天室裡面,先提到募款能力,後面又講到社會經歷有限,認為這件事情,應該就是在指我。(問:你為何在聊天室中,要標示被告說「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你為何要傳送這樣的訊息?)這句話也是因為我早上起來有看到,被告有在臉書社團裡面,發一篇公審我的貼文,又在聊天室裡面,有看到剛他打說「有關於社會經驗」等語,所以我就有點生氣,跳出來跟他說「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那時候黨代表選舉將近,因為我是黨代表,他如果覺得我不適合,他也可以自己出來當黨代表,看他是否能做得比較好這樣子。我後來有標示被告「所以你有要道歉嗎」?被告回答「沒喔!你先跟那位質疑主席的人道歉再說」,被告所提到的,那位質疑主席的人,就是「TingLim」這個人。被告在聊天室PO文說「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其實也滿難講清楚的,他們的社會經歷有限」,這些關於募款能力的對話,被告指的有包含我。原本訴外人「TingLim」貼文有很多留言,我是其中一個,那天裡面有在吵募款能力,被告又擷圖我的出來,所以我在覺得說,被告就是在指說我們那一群人就是幼稚園等級的,他又特別擷我的圖出來,就是在講我。陳椒華是當時的黨主席,被普遍認為可能跟前立委 黃國昌 比較好、比較支持他。我是陳椒華主席的助理,我是純粹幫陳椒華主席講話。被告有提到說「講錢,那也不是你募的,到底在嘴什麼?時力敗成這樣,連一點尊重捐款者的態度都沒有」。後來我早上9點22分的時候,有發文反駁,說我之前也是市議員候選人,歡迎他就是出來當市議員候選人或黨代表,看看他的募款能力是否比較厲害。(問:為何出來選黨代表的人,可以就是判斷他的募款能力好或不好?)被告是在質疑有一些黨職身份的人,在選舉期間募款不利這樣,我認為他既然有這個質疑,他也可以自己出來募款募看看。黨代表根據黨章沒有明定的募款義務。但基本上黨員會希望黨代表是要幫忙黨內募款,陳椒華立委是黨主席也是決策委員,也是當然黨代表,相對的她的確有募款義務,所以黨內會比較把苗頭指向她這樣子,單純的黨代表沒有明文規定要募款義務,但我希望如果他真的覺得錢這麼好募,他可以主動出來承擔這些義務,用黨代表身份去對外募款。當時我是黨代表,也是臺南市議員的候選人,基本上是其他人幫我募款,我是需要用錢的那方。我們時代力量臺南黨部會辦募款餐會,我會去露臉,但募的錢就是我選舉的經費,陳椒華委員是募款餐會的主持人這樣子,她也在負責募款。被告系爭PO文「我不想跟白癡共識」,是他覺得說我提出來的「請被告出來選黨代表」的這個主意很蠢。我覺得他有點就是第一個看不起陳椒華立委,我們底下這些人他有點看不起的意思。因為有點像是白癡的發言,他不想與我共事。我跟被告不認識。沒有私交。沒有私人的聯絡方式。陳椒華的助理有分國會跟地方。國會的助理可能5、6人,地方就是臺南市主要是我跟我女朋友2人等語(本院卷第188至204頁)。
㈤則依證人即告訴人上開所為證述,時代力量政黨的市議員侯
選人、黨員代表等,顯然均無募款之義務或責任,則告訴人於前開與被告於系爭PO文前後,或被告與聊天室內其他成員間之關於討論時代力量政黨主席陳椒華募款能力之對話中,要求被告出來參選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等語,難信有何以被告之募款能力與陳椒華對照比較優劣高下之真意。且其語句核屬一種質疑、嘲諷、挑臖被告之問句(意指依被告的履歷、社會經驗,出來登記參選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不一定選得上),亦可認定。告訴人上開PO文既難信有要求或建議被告出來參選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之真意,僅係嘲諷被告,況且被告縱使參與選舉或選上市議員、黨員代表,亦不可能僅與告訴人一人共事,則被告系爭PO文「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有關「白痴」之用語,自難認為僅係針對告訴人個人予以抽象謾罵,亦難認足以貶低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從而告訴人前揭證稱:被告系爭PO文「我不想跟白癡共識」,是他覺得說我提出來的「請被告出來選黨代表」的這個主意很蠢。就是第一個看不起陳椒華立委,我們底下這些人他有點看不起的意思。因為有點像是白癡的發言,他不想與我共事等語,自尚難採信。至於上開聊天室內成員(管理員)「景弘」表示被告系爭PO文涉及對告訴人之人身攻擊,應對告訴人道歉等語,應屬其本於聊天室管理員及發言守則所為之個人意見陳述,尚不能據此即認為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
㈥綜合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系爭PO文前後,被告與聊天室
內其他成員間之對話,對話發生當時的時空背景(時代力量黨員及其支持者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於此次九合一選舉結果不佳,而於臉書上各自發表檢討、質疑及評論黨主席、募款能力、政黨經營等各種意見),告訴人與被告之身分【被告係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為時代力量黨員、主席陳椒華立委之助理、時代力量黨代表、臺南市第八選區(北區、中西區)議員候選人(敗選)】,告訴人上開於本院所為證詞等事證以觀,告訴人當時為時代力量政黨臺南市第八選區議員候選人(敗選),陳椒華立委則為時代力量政黨前黨主席,告訴人並擔任陳椒華立委前助理、黨代表,堪認告訴人、陳椒華立委,在案發當時均具有掌握社會資源政治公眾人物之身分,時代力量政黨之經營、黨內派系、募款、黨主席及敗選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之表現等議題,具有高度政治性、公眾性、社會性,衡情自應忍受較為嚴苛之監督。而被告身為一般民眾及時代力量黨員,本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對於告訴人、陳椒華(當時為主席及敗選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之表現)、與其等職務相關行為、政黨之經營、黨內派系、募款等可受公評事項,縱使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參諸前揭說明,應予以最大限度容許。被告固針對告訴人在網友「TingLim」貼文下方留言,截圖後PO文主張,告訴人態度傲慢應予公審,並發表不同意見及評論,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此次選舉結果屬於慘敗,而陳椒華主席(立委)所募款得到的錢出於捐款者的錢,不贙同告訴人以陳椒華為該政黨所募款金額不少,可認為對時代力量政黨有貢獻之意見,並表示「還有一件事,敗選第一時間沒有對支持者致歉的,我是認為下次最好不要提名,也不見得有下次就是了。」以及被告嗣後於「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PO文:「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邱王沒有?XD,沒,我看他們講好幾年,有夠混帳,他們就是過於不尊重財務」、「其實也滿難講清楚的,他們社會經驗有限」、「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系爭PO文)等語,就被告當時言論內容的脈絡、前後語意,及客觀情狀整體考量,被告發表系爭PO文時,既參與黨員、聊天室成員關於檢討時代力量政黨敗選原因,黨主席、敗選候選人、募款能力、黨內派系之討論及意見陳述,抱持負面評價,則被告對告訴人、陳椒華等當時具有政治公眾人物身分之人,在選舉期間及敗選後之表現,及時代力量政黨之經營、募款能力、社會經驗、黨內派系等,縱使用「白痴」之尖酸刻薄文字評價,衡情尚屬本於其個人之主觀意見陳述,而為抽象之評論,自難逕認為屬於謾罵之侮辱文字,亦難認有何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被告辯稱:當時是選舉後,時代力量選的非常不好,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成員在討論敗選的原因,告訴人PO文問我是否要出來選黨代表,我才PO文發言:「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表示我不想選黨代表。我的貼文「白痴」2個字,是指反對邱顯智、王婉諭的另一派人,並不是指告訴人個人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七、綜上所述,被告系爭PO文回覆,尚屬本於其個人之主觀意見發表、陳述、評論,難認為抽象謾罵之侮辱文字,亦難認有何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無法確切證明被告對於告訴人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而被告所為辯解,尚非無據,則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案公然侮辱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