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彬具保人蒙宣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蒙宣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彬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送審後,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蒙宣岑繳納現金一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該被告陳建彬經交保釋放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訊問筆錄一份、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一紙、國庫存款收款書一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二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二份、本院一0四年六月十一日南院崑刑荒一0四易二八五字第○○○○○○○○○○號函一份、本院送達證書二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雄檢 欽陶 一0四助五一四字第六六二六0號函一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南市警善偵字第一0四0三一九二二二號函及檢附之本院拘票二紙、報告書一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一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七月九日雄檢欽陶一0四助五一四字第五七九一三號函及檢附之拘票一紙及報告書一紙附卷(詳本院卷第十五頁至第十九頁、第二四頁、第二五頁、第五四頁、第五五頁、第五八頁至第六十頁、第七四頁至第七九頁、第八四頁、第八五頁)可稽。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蒙宣岑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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