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筱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