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志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6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7月2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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