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請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晏 伶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士賢 相對人 廖信盛 債務人 廖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7年09月04日。⑵民國109年0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640,000元。
⑵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7年09月03日。⑵民國139年08月20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廖王美慧、廖士賢、 廖晏伶 ,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
嗣債務人廖晏伶邀同債務人廖王美慧、廖士賢於⑴民國107年9月6日⑵民國109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2,20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27年9月6日⑵民國129年8月26日,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2月6日⑵民國112年10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1,685,774元⑵新臺幣968,3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廖士賢、廖王美慧已於民國112年9月08日分別將其所有后里區墩南段242地號土地、8建號建物之持分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廖信盛,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后里區墩南242334.71全部(廖晏伶3分之1、廖信盛3分之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一層:70.06二層:69.08突出物:10.03合計:149.17陽台:6.09全部(廖士賢)臺中市○○區○○路0○00號28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一層:70.06二層:69.08突出物:10.03合計:149.17陽台:6.09全部(廖晏伶3分之1、廖信盛3分之2)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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