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25號

原告 陳誼樺

被告 陳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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