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呂信美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被告 蔡振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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