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 許毓娟 相對人 許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2,78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已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781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參。又本院並依職權函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以聲請人之主張堪可採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2,78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