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明福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明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明福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執行羈押,至102年2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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