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宋霈婕 被告 羅元鴻
全尚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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