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 司繼字 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96號聲請人 黃致豪 律師(即被繼承人 鄭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鄭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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