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秉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審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秉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00號為判決後,已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並由與被告同居之人在108年10月4日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發生效力之翌(5)日起算10日,又上訴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限末日應為108年10月14日,乃被告遲至108年10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上開說明,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