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780號上訴人 羅銀炎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陳思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羅銀炎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羅銀炎(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此次因駕車不慎及一時失慮而觸犯刑典,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56至57頁所附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堪信被告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過失致人於死部分不得上訴。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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