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告 呂佳芸
被告 陳芸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佑家
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紀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告 呂佳芸
被告 陳芸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佑家
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