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七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明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確定,然該判決未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可證,且有扣案物可佐,足認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然其中附表編號2至6、8至9之物,業經上開判決就「酒瓶商標標籤紙酒瓶外標等物」宣告沒收,自無重複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已宣告沒收部分1酒標:台灣金讚二鍋高粱酒(58度、750ML)10,500張2酒標:台灣金讚二鍋高粱酒(38度、360ML)3,000張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下略)判決附表63酒標:金本小高粱(58度、360ML)5,000張判決附表74酒標:祥賀金淳高粱酒(58度、1000ML)5,000張判決附表85酒標:醉羅漢清香高粱酒(58度、300ML)2,500張判決附表36酒標:祥賀金淳高粱酒(58度、750ML)4,000張判決附表97酒標:祥賀金淳高粱酒(38度、300ML)6,000張8酒標: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58度、600ML)5,000張判決附表19酒標: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38度、300ML)1,500張判決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