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6日(附表編號1)、96年1月6日(附表編號2)、96年2月6日(附表編號3)、96年3月6日(附表編號4至8)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8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5月15日│AC0000000│6││││營業部│││││├──┼─────────┼────────┼─────────┼───────────┼────────┼────────────┤│002│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6月15日│AC0000000│7││││營業部│││││├──┼─────────┼────────┼─────────┼───────────┼────────┼────────────┤│003│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7月15日│AC0000000│8││││營業部│││││├──┼─────────┼────────┼─────────┼───────────┼────────┼────────────┤│004│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8月15日│AC0000000│9││││營業部│││││├──┼─────────┼────────┼─────────┼───────────┼────────┼────────────┤│005│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9月15日│AC0000000│9││││營業部│││││├──┼─────────┼────────┼─────────┼───────────┼────────┼────────────┤│006│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10月15日│AC0000000│9││││營業部│││││├──┼─────────┼────────┼─────────┼───────────┼────────┼────────────┤│007│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11月15日│AC0000000│9││││營業部│││││├──┼─────────┼────────┼─────────┼───────────┼────────┼────────────┤│008│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00元│95年12月15日│AC0000000│9││││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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