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4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33年10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①93年11月8日②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3年11月8日②113年11月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乙○○自民國①95年3月8日②95年3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歷史交易查詢各1件、建物謄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4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巿│永康段│1395-18│建│0│00│48│全部││├──┼───┼────┼───┼────┼─┼──┼──┼────┼──────┼──┤│002│台南縣│永康巿│永康段│1396-37│田│0│00│72│10000分之445││├──┼───┼────┼───┼────┼─┼──┼──┼────┼──────┼──┤│003│台南縣│永康巿│永康段│1396-38│建│0│00│24│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備考││││││材料及││││││││││建築││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材料│台│物│位│││├──┼─┼──────┼────┼────┼─┼─┼─┼─┼─┼─┼─┼─┼─┼──┼─┼─┼─┼──┼──┤│001│46│台南縣永康巿│台南縣永│3層樓房│38│55│55│18│││││16│鋼筋│5.│15│平│全部││││74│埔園里聖龍街│康巿永康│鋼筋混凝│.3│.9│.3││││││7.│混凝│70│.7│方││││││163號│段1395-│土造│7│7│3││││││67│土造││7│公│││││││18、1396││││││││││││││尺│││││││-3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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