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82號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5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第三人 林永清 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林永清於民國95年3月間向聲請人訂購貨品,積欠聲請人貨款269,459元,另為清償其他貨款簽發,票號AT0000000號,票面金額269,223元之支票乙紙。詎第三人林永清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38,68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出貨單7件(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8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8-463│建│42.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1│17│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3層樓房│33│34│15││83│平│全部││││2│海安路2段79│西區田段│磚造│.5│.6│.3││.5│方││││││巷50號│48-463地││8│8│3││9│公│││││││號│││││││尺│││└──┴─┴──────┴────┴────┴─┴─┴─┴─┴─┴─┴───┴───┘